著作權法案例:
(一)女大生網路抓歌放部落格
判拘役五十五日
2012-08-31 08:08 新聞速報 【中廣新聞/彭清仁】
新竹一名女大學生,去年八月起在網路上抓周杰倫和蔡依林的歌曲,再上傳到部落格中,供不特定網友抓取和聆聽,被警方網路巡邏查獲。最後這名女大學生被法官依違反著作權法罪名,判處拘役五十五日,緩刑三年,但要向公益團機構提供五十小時義務勞務。
據了解,新竹一名廿歲的黃姓女大學生,從去年八月間開始,在住處用自己的電腦,上網抓取蔡依林和周杰倫等五十多名音樂人所演唱的一百廿五首歌曲,再將歌曲上傳到自己的部落格中,供其它網友聆聽或是下載。警方在網路巡邏時發現,依電腦IP查獲黃姓女大學生違法行為。
法官在判決書中指出,著作權人享有著作財產權,非經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以重製及公開傳輸的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而被侵權的三家唱片公司,則是委由「財團法人台灣唱片出版事業基金會」提告,基金會並向法院表達無和解意願。法官認為,被告黃姓女大學生擅自公開傳輸他人享有著作權的音樂著作,損害財產權人的智慧結晶,但考量被告並非意圖營利,而是誤觸法網,法官因而依違反著作權罪名,判處被告拘役五十五日,得易科罰金,緩刑三年,期間須向公益機構提供五十小時的義務勞務。
(二)部落格貼卡通連接 小六女童挨告
更新日期:「2008/07/09 13:49」 謝孟潔
台北市一名小六女童,在知名網站YouTube搜尋到最喜歡的日本卡通「魔女的考驗」,還把影片連結放在自己的部落格上,因此被卡通代理商告進法庭,法官念在少女是初犯且行為輕微,裁定交由父母管教不需審判,但事後家長又接到代理商索賠文件,讓女童女親大罵,代理商太過分。
女童母親:「我們當庭就認錯,也慎重就是說道歉,只是我不能理解的是,對方之後又來一個函,指責我們嚴重侵害,嚴重侵害,又要我們10日內去跟他們主動聯繫,要求賠償。」
從網路上搜尋到自己最愛的日本卡通「魔女的考驗」,小六女童高興把影片連結貼在自己的部落格裡,卻因此觸犯著作權法,惹來卡通代理商提出告訴。
女童母親:「非常沮喪不再看這個卡通,任何關於這個卡通的,名字、影片、圖片,她都不再碰觸,對她的心靈傷害是很大的。」
女童母親說,少年法庭法官念在小女童是初犯有悔改意思,而且行為輕微,裁定交由父母管教不需審判,他不懂代理商怎麼在這之後還來索賠,難道警局做筆錄、法院出庭,不足以給一個12歲的孩子教訓嗎?
卡通代理商蔡先生:「他們去抓到網路上的IP位置,不曉得是個小孩子,都不清楚,到目前為止也沒有跟他們索賠。」
孩子有錯在先,女童母親坦承自己管教有疏失,也同意業者有權利主張自己的權益,只是身為卡通代理商該是給小朋友歡樂,維護著作權的方式,以不需要這麼強硬,嚇壞孩子。
公共財
(1)本國著作權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又同法同條第二項規定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2)著作成為公共財的時點,為著作權人死後50年,該著作始成為公共財;又死後40~50年間,首度公開發表者,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10年後,該著作始成為公共財。
(3)何謂公共財?
係指所有人皆可享受相同水準服務的財貨,對公共財毫無捐獻者享用公共財並無損於他人享用公共財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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